各种登记需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因情况而异,由于国家宏观调控,不断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因此,对登记的材料要求也会经常变化,目前,建设部关于房屋登记办法正在讨论修改过程中,按《物权法》的规定,对房屋登记又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这里只能一般的提示,具体要求,应以办事窗口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但基本要求要掌握以下几个原则,即四句话:房屋来源清楚,去向明确,坐落、面积准确,证件文书齐全。
一、私产登记
(一)自建房屋,要提交材料如下:
1.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含宅基地上的房屋);
2.规划部门批准的私人建房规划许可证,加盖验收合格章;
3.房屋的相关图纸(正,侧,立面图)
4.面积测量结果报告(一般由登记人员实施)
(二)凭老房契换证
有些存有老房契的房屋,如果没有列入58年社会主义改造范围,房屋还存在,没有进行过登记,本人不论是移居海外,还是在国内可以办理换证登记。
二、转移登记
(一)个人购买商品房,要提交:
1.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中文译文)
2.购房合同;
3.开发商出具的《购买商品房证明书》;
4.开发商出具的该房屋的结构图纸;
5.如果二人以上购买,需要办理共有权证明,还要提供共有权人的身份证明,合同上必须有共人权人的姓名和签字;
6.开发商出具的发票。
(二)个人购买二手房,要提交:
1.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
2.原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3.买卖契约;
4.如果是房改标准价购住房,还要提交补交标准价与成本价之间的差额款票据,(到石房大厦14楼原房改运纠处,现改为住房保证处)
5.原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三)继承房屋登记
1.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2.继承协议和公证书;
3.屋于遗瞩的,提交遗瞩和公交书;
4.原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四)互换房屋登记
1.互换各方的原《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
2.互换协议;
3.各方的身份证明
4.各方房屋的评估报告;
5.差额部分应交纳契税;
(五)共有房产的让与
1.原《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
2.让与或分割协议;
3.产权人共有权人的身份证明
(六)法院强制执行的转移
1.民事判决或裁定书;
2.法院的协议执行通知书;
3.被执行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如果不能提交,应由法院在当地报纸登报声明,执行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