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登记 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初始登记
也就是第一次取得产权证的登记。
下列几种情况属于初始登记:
1.由市政府批准的在管辖范围内施行的第一次总登记是由上世纪85年批准,87年开始实施的,距今已有20年时间了。
2.机关、军队、武警、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自建房屋竣工后的申请登记;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吕房申请办在开发企业名下的登记,统称办“大证”;
4.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不会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
5.历史上遗留的问题,任老房契进行产权申请的登记;公民涉及到的初始登记只有后面两种情况,其他情史只是对单位而言。
(二)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房屋的产权归属没有发生变化,而只是因房屋本身数量上的增减,坐落位置的街道名称、门牌号码、楼栋号单元号、房间号的变化或是单位名称由批准机关批准后的改名、个人由公安部门批准的更名等一系列的变化而进行的登记。
下列情况属可变更登记
1.房屋的内部改造,房间变化,加层,部门折除;
2房屋所在街道名称,门牌号码变;
3.小区名称、楼号,单元号,平房的栋号,房间号改变
4.单位不涉及资产转移的名称变化;
5.个人名字的变化;
6.其他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变化;
(三)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是指房屋权利的归属全部或部分发生转移,权利人变更的登记。
转移登记是业务部门受理量最大,情况最复杂、最容易出问题、发生纠纷甚至导致民事诉讼的登记。中方机构,评估机构受理的业务一般都属于转移登记的范围。
“转移”从逻辑学上讲是一个“种”概念,它们的概念有多个,房产的转移形式有下列几种:
1.交易(俗称买卖)
交易双方以货币与实物交换的形式,使房产权利转移;
2.继承
继承人按法律规定合法接受被继承的遗产,使房产权利发生转移;
3.“赠与”与受赠
房屋产权人的赠与的形式将房屋赠与他人,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使房屋产权发生转移;
4.互换
双方或多方产权人的等面积或不等面积的房屋互相交换,根据房屋的不同价值,互相换补差价,使房屋产权发生转移。
5.共有产权的让与
原为共有产权的房屋,共有人将自己享有的产权让与另外共有人使共有人发生变更或变为完全独立产权的
6.因经济纠纷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强制执行或经调解达成协议使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
(四)抵押登记
产权人为了生产经营或生活需要,向金融企业借款,或是为了履行协议,用房产作担保物抵押给债权人或协议一方,在不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进行的登记叫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是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一种承诺担保,也是债权人避免风险的有效措施,经过抵押登记的,受法律扣护,当权务人资不抵债时,经过抵押登记的有优先受偿权。
(五)注销登记(也叫涂销登记)
房屋灭失,权利标们不为存在,应及时申请注销,交回产权证归档叫注销登记。
办事地点
房管局办理产权登记的地点有三处:
1.平安北大街49号(平安北大街与正东路交叉口东北角)原房管局办公楼
一层受理业务范围:
京广线以东范围内私产的初始登记,抵押登记,各类登记的发证;
二层受理的业务主要是各类产别的转移登记;
另设有佳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见证窗口,受理继承,赠与等转移方式的见律;
国土资源局的房改房上市收费窗口;
地税局的征税窗口
五层主要受理单位产权的各种登记,房改售房转移的登记;
六层受理各种房产初始登记时的面积测量认定;
七层房产档案馆,受理各类房产档案的收集,保管,对外查询,验证;
2.中华北大街与新华路交叉口东北角石房大厦四楼
主要负责京广线以西各类房产的各种登记和交易手续办理,业务范围和平安北大街的办公地点相同,不过,为了方便群众,购买商品房的个人办证手续,无论房产在哪里两地均可以办理。
3.裕华路与维明街交叉口东南角的省直业务大厅
主要受理省直单位房改售房上市的转移登记,有房管启工作人员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