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房地产业协会 会费收缴标准及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依照本会章程,会员单位有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义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缴纳标准

房地产中介、评估机构每年度缴纳标准(元)

单位会员
理事单位
常务理事单位
副会长单位
500
1000
1500
2500

房地产开发、测量、管理等机构每年度缴纳标准(元)

单位会员
理事单位
常务理事单位
副会长单位
1000
1500
2000
2500


  二、会费交纳时间

原则上要求第二季度内将当年的会费交纳到协会秘书处财务处。特殊情况者,可延长到下半年。



  三、会费开支范围

(一)办公场地相关支出
(二)支付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差旅费
(三)用于办公的通信、印刷、邮寄、交通、资料发放、办公设备添置更新等以及为会员提供服务有关支出和公务活动中
的各项费用开支。



  四、会费的管理

(一)设立协会经费专用帐目、转款专用,各种费用收入,均进协会帐户,由秘书处统一管理,按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财务
报表,并按规定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年审;
(二)凡一年未交纳会费的单位,停发协会赠送的各种资料与刊物,二年内未交会费的单位,按自动退会处理;
(三)对各项经费按有关财务规定进行处理,建立财务机构,配备专(兼)财务人员;
(四)每年财务收支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从2005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