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石家庄市房地产业协会”,简称石家庄房协(英译名:association of real estate in shijiazhuang,缩写为A.O.R.E.I.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石家庄房协由全市房地产中介机构、评估机构、咨询机构、开发经营企业、房产测绘企业、市场管理、产权禅机管理、房地产金融及与房地产相关的大中院校、科研单位等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业性的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行业性独立社会团体法人。本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和服务、自律、协调、监督功能。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传递政府政策信息,反映企业愿望和要求;为社会经济发展和政府决策服务;为房地产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会员单位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为推动石家庄房地产业全面、持续、健康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石家庄市民政局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本会承认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章程》,为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团体会员并在业务上接受其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49号。邮编:05001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按照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的基本职能,坚持面向市场、面向行业、面向会员单位的原则,本会业务范围如下:

(一)调查研究。调查行业的社会发展动向和市场趋势,为政府和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研究探讨产业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为政府提出符合市场健康的建议、意见。

(二)宣传教育。结合行业发展的实际,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行业人才素质,组织举办房地产经纪人、估价员等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各类讲座和论坛,进行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

(三)评论推介。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行业评比竞赛、品牌推介、房地产及相关产品的会展、企业形象展示推介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等活动,建立行业的评价机制。

(四)咨询代办。开展房地产咨询代办服务、法律维权服务等。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开展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资质审核等工作。

(五)信息服务。收集、编印、传递国内外房地产业信息资料;开展行业市场分析,发布市场信息。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诚信档案体系,规范国内外学习考察。

(六)考察交流。开展国际国内基本市行政辖区内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国内外学习考察。

(七)维权服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调查及相关案件的起诉和应诉;积极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调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市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八)自律自约。协助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加强行业自律,实施行业管理,制定行规行约及行业标准,规范行业行为,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经营环境,树立行业良好的形象。建议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九)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授权及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能。

(十)组织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以单位为主,同时吸纳本行业的专家学者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有相应的业务资质;
(四)能及时参加本会活动;
(五) 有交纳会费的经济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申请书;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通报。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权;
(四)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权要求本会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回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因单位撤并不复存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对严重违反章程会员的处置;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注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历史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驶等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达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形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本着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是本会联系会员、为会员服务的工作机构,不是独立社团法人,其组成及任务如下:
(一) 各分支机构由对口单位选举产生,负责办理本分支机构日常工作;
(二) 各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本会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本专业带有共性的问题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动工作;
(三) 各分支机构应根据本章程制订工作条例,报市房协常务理事会批准实施。各分支机构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须事先报市房协常务理事会审定,由市房协秘书统一协调办理;
(四) 各分支机构应根据需要,受市房协秘书长委托,组织推荐对口单位为单位会员;
(五) 各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是:(1)依托单位的支持;(2)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赞助;(3)以市房协社团法人的名义兴办经济实体的收益、有偿服务收费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与赞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凭证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关于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200 年 月 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